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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保卫处考勤办法
2018-11-12 10: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和《湖南城市学院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处职工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各科、室负责人应严格要求本科室职工执行学校规定,严格审批请假事项,抓好职工考勤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三条 考勤对象为全处教职工。

第四条 各科、室负责本部门考勤,办公室负责将出勤情况如实报学校人事处。

第五条 全处职工必须遵守学校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积极参加学校各项会议和活动;不擅自离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在上班时间炒股、玩网络电子游戏、上网购物、打牌、下棋、打麻将等做与工作不相关的事情;有病、有事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

第七条 处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三章 请假类别及规定

第八条 事假

1.教职工因事请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2.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按《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

第九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按 《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

2.教职工因病连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

3.管理人员因重病住院3个月以内,不扣发岗位绩效工资;3个月以上,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条教职工的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等 假,按《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办。

第四章 请假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请假审批权限按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的,分管处领导审核,报处长审批,办公室备查,可不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请假时间连续在3天及以上者,必须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处长签署意见,由人事处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教职工请假审批完成后,须将《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交人事处留存。

第十三条 所有教职工请假都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后才能离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因突发疾病或突发事件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先向分管处长电话报告有关事项,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续假,须在假期满之前及时提出续假申请,按规定报批,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及时履行续假手续,应在假满的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超过三个工作日或续假未被批准而未能按时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假期结束后,须及时报告 、销假。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还需向学校组织部门报告、销假。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相应科室要统筹安排好相关工作,不得因请假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五章 违反纪律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职工上岗、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同时作为核发个人考核奖励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无故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者查实一次扣绩效工资50元;副处长以上干部扣绩效工资100元,月累计3次扣当月15%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 对于无故不参加学校、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者,一次扣绩效工资50元。

第二十条 凡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均视为旷工。教职工旷工1天,扣发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0%, 当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一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扣发半年基础性绩效工资。一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按学校考勤制度扣发或停发全年绩效工资,按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由学校按规定予以辞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炒股、玩网络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扣除该职工和行政负责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 请假10天以上者、病假90天以上者、旷工一天以上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全处大会通过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执行,处室原有的相关规定及办法同时废止。

保卫处

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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