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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保卫处值班制度及管理办法(试行)
2018-11-12 10: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值班(含晚班、节假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处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自觉执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请假、代班等事项,做好值班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安全氛围。

第二章 值班规定

第三条 此规定面向对象为全处教职工。

第四条 值班按轮班制,当晚值班人员必须下午下班前(冬季作息时间为17:00,夏季作息时间为17:30)。接受值班电话,负责下班后至第二天8:00前的接处警等相关事情,填写值班记录,在第二天17;00分前将值班电话交处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五条 值班一经排定,无特殊情况不再更换,遇节假日(寒暑假除外)也不再调动,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调班者经分管处长同意,处长批准可自行找本处教职工代班。

第六条 值班分七组,每班二人,原则上安排处领导周五、周六、周日值班不调休。其他四组安排周一至周四,第二天调休。遇学校及处室有重大任务和临时紧急事情,要服从安排上班,事后再补休。

第七条 值班当中,值班人员遇到紧急重大事项根据事情的类别由值班人员向分管处长汇报,分管处长酌情向处长和分管校领导报告。处领导值班当中,遇到紧急重大事项需增加人手时,其他人员需服从安排迅速增援到位。

第三章 请假代班规定

第八条 事假代班

1、教职工因事请假请人代班,每月不得超过2次,全年不得超过15次。

2、事假请人代班当月超过2次,全年超过15次的按湘城院发[2018]55号第13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病假代班

1、因病连续请假3天及以内的,按湘城院发[2018]55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且自行找代班人员。

2、因病连续请假超过3天的,按湘城院发[2018]55号文件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由处统一安排值班人员。

第十条 其他假

其他假均按照湘城院发[2018]55号文件规定办,由处统一安排值班人员。

第十一条 所有请假都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请人代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请人代班的,按缺岗处理,特殊情况需事先电话报告征得同意方可。

第十二条 请假由处长负责,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登记造册。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值班考核作为年终考核、教职工上岗、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同时作为核发个人考核奖励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因值班违反考勤制度者,按湘城院[2018]55号文件第21条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全处大会通过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湘城院[2018]55号文件执行,处室原有的相关规定及办法同时废止。

保卫处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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