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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17-03-28 08:38  

湘城院发〔2014〕114号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经 2014年11月27日 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14 12月22日


湖南城市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理。学校各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确保校内机动车辆出入、行驶安全;停放有序;事故处理及时;以及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四条  行人应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行人不得有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六条  校园主要道路、教学区、景观区广场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第三章  非机动车

第七条  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下车推行,在校园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八条  校区道路上禁止骑车带人。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

第九条  校园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消防专用通道、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室内及周边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四章  机动车

第十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一律实施准入制度。校内车辆(含教职工的私家车)一律凭交通智能卡进出校园。来校其他车辆,须经门卫登记,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禁止鸣笛、超载、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十二条  进入校内的特种车辆(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等)来校执行公务,门卫应主动疏通,确保优先通行;学生入校、毕业离校时,接送学生的车辆在学校保卫人员的指挥下进出校园。

第十三条  各种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严重影响学校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保卫处有权移动车辆,所需移动车辆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备案,并按规定行车路线、规定停车地点进行车辆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

第十六条  非本校车辆,未经同意,不许在校园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向保卫处报告,同时要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引发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对于停放在校园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窗、车门,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以防丢失被盗。

第十七条  本校教职工及家属私用机动车按相关程序申领出入卡,出入卡不得转借或挪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审核。严禁伪造或使用伪造的出入卡。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减速带,警示桶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和要求通行。

第十九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竣工时必须清除堆积物,恢复原样,以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车辆和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如遇有学校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广大师生员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车辆上下班应走校园环道,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服从学校保卫和保安人员的指挥。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故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请求保卫处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

事故较大或双方不接受调解的可拨打122报警处理。校园报警电话:校本部6353133。

第七章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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