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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规定(试行)
2017-03-28 08:36  

湘城院发〔2014〕115号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 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规定(试行)》经2014年11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1412月22日


湖南城市学院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根据《益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坚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三条  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并督查。学校保卫处协同综合治理办公室,做好综合治理执行工作。

第二章  违章违法建筑管理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章违法建筑”,应责令其纠正违章违法行为:

    ()校区内“新建”、“扩建”、“重建”的建筑物,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

()未经学校批准,‘‘砖砌围墙”、“铁栏杆围墙”,利

用公用围墙搭棚子、围墙乱开口子,占用绿化面积搭棚子,封闭阳台改房子的。

    (三)影响到校容校貌、道路通行和邻里生活的雨阳棚、罩。

    第五条  处罚办法

    (一)送达限期拆违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

    (二)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通知其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责令其拆除。

    (三)拒不拆除的由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四)强制拆除每平方米40元的费用,以及砖渣清运等费用均由当事人承担,从当事人津(补)贴中扣除。

(五)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支持并配合违章、违法建筑的整治工作,举报违章行为(举报电话6353133)

第三章  非法摊点管理

    第六条  未经政府机关批准设置的经营摊点都属于非法摊点。

第七条  所有校区内禁止非法摆摊设点。

第八条  非法摊点一律予以取缔。校本部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执行;家属区由物业公司执行,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协助、督查。

第四章  非法广告招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招牌由资产处统一制作。未经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各单位、学生社团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主要广场、道路两旁拉挂横幅、空气球条幅、气球门楼、张贴广告和竖立各种广告牌、板,一经出现,立即拆除。

    第十条  书写、喷涂、张贴、刻画在各院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墙壁上、围墙上、宣传栏墙上、电杆上、本单位进出道路的地面上和其他建筑物体上的非法小广告,各单位按各自管辖区域安排人员负责涂抹、撕除、清洗,教职工宿舍小区、主要道路两旁由物业管理中心安排专人负责涂抹、撕除、清洗。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督查。

第十一条  综合治理办公室每天负责对非法小广告进行巡查,发现违章发布者,责令其立即清除,其中校内人员,通报其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的大型活动临时宣传广告都应报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批。  

第五章  非法豢养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的,责令其限制处理或者予以捕杀。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养狗、遛狗。

    第十五条  犬只伤人,由养犬人负责其伤者的一切费用。  

第六章  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义卖、募捐、社团招新等活动需在室外进行的应先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再到综合治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违者按非法摊点予以取缔。

    第十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要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禁止毁坏。若发现有意损毁者由相应职能部门会同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一起责令当事者予以赔付并作相应的其他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水、乱扔果皮纸屑、饭盒、烟头等杂物。

第十九条  校园内严禁焚烧垃圾。

第二十条  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所有商业门店不准店外经营,不准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妨碍执法人员或综合治理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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