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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湘城院发〔2021〕70号
2021-12-16 17:33  

为加强校园车辆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9217号)和《益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益价服〔2014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

第一条  车辆进出。学校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智能识别门禁系统管理。车辆进出校门必须减速缓行。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查验,经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出。送货车辆一律须经门卫查验允许方可进出。

第二条  校内行车。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服从学校管理。车辆在校园内应严格遵守校园相关交通管理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严格遵照交通标志行驶,校园环线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其他道路限速25公里/小时,夜间严禁使用远光灯,严禁鸣喇叭、超速。

第三条  停放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在规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内有序停放车辆,严禁在人行道路、车行道、消防通道、禁停路段上停放车辆,任何车辆均不得堵塞出入口和校内交通,不得妨碍管理人员执勤。否则张贴校内违章标识并纳入校园车辆出入管理系统黑名单。外单位或个人车辆非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过夜。严禁损坏各种交通设施和各类设施设备,违者按价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  车辆安全。学校只提供停车场(位),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做好防范工作,停车后要关闭好车辆门窗,上好锁,车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如有物品丢失和发生车辆损坏、刮擦、被盗等其它任何损害和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文明卫生。驾驶员应自觉维护校园停车位或停车场的卫生,不得乱扔垃圾。

第二章  车辆信息审核及录入

第六条 录入管理。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及申请办理月卡、季卡、年卡的车辆,应按程序进行资格审核,由保卫处统一办理信息录入。

第七条  公用车辆录入。学校公用机动车辆由使用单位填写《湖南城市学院车辆通行登记表》(以下简称《车辆通行登记表》),报党政办公室审核盖章后,交由保卫处备案存档录入。

第八条  教职员工及家属车辆录入。车主是学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的车辆,由本人填写《车辆通行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主是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直系亲属的车辆,经所在单位证明,确系教职工本人长期使用的,由教职工填写《车辆通行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户口本或结婚证;车主是学校二级单位聘用人员的车辆,由本人填写《车辆通行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聘用合同,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负责人签字盖章,有效期为聘用合同年限;外专人员的《车辆通行登记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盖章。登记表由有关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后,交由保卫处备案存档录入。

第九条  业务车辆录入。学校经营性单位、工作地在校内的外单位的机动车辆和与学校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的机动车辆:由单位或本人填写《车辆通行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校主管部门严格审核、负责人签字盖章,或出具相关停车费票据后,由保卫处备案存档录入。

第十条  其他车辆录入。其他购买包月、包年停车票的机动车辆,由本人填写《车辆通行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和用工单位证明,出具相关停车费缴费票据后,由保卫处备案存档录入。

第十一条  学生车辆:在校学生原则上不予登记。

第十二条  信息年审:学校对出入门禁系统自动识别信息的车辆实行信息年审。学校公车信息如有变化,由党政办公室审核报保卫处备案;学校教职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车辆信息,由所在单位审核后统一报保卫处备案;其他人员的车辆,每年12月底前按程序到保卫处进行年度重新审核登记,逾期未审核的车辆,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停车费。新购置车辆可随时按程序办理车辆信息审核和录入。

第十三条  从严审批。各单位应实事求是,认真审核。对在资格审查中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追缴相关费用,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追究审核人责任。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停车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计时收费:

1.在校园内停车6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

2.小车白天60分钟至2小时内收费5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小车每天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

3.大型车辆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按实际占用小车停车位个数收费。

(二)按月度:80/月,按季度:200/季,按年度:720/年收取停车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类型之一的,免收停车费。

A类: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持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B类:按规定程序录入系统的学校公车免收停车费;本校教职员工车辆,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不超过2台车免收停车费。

C类:校内经营性食堂,每1个食堂允许不超过5台管理人员的车辆免收停车费,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报保卫处备案。

D类:来校参加短期学习培训和教学人员的机动车辆,由主办单位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报保卫处备案,限时免收停车费;校内开展活动,由主办单位申请提交进入校内的车牌,报保卫处备案,限时免收停车费。由接待单位根据核定用量到保卫处领取《湖南城市学院车辆出入免费卡》(以下简称《车辆出入免费卡》),车辆出校时凭《车辆出入免费卡》免费放行。

E类:临时来校办理公务的机动车辆。由接待单位根据核定用量到保卫处领取《车辆出入免费卡》,车辆出校时凭《车辆出入免费卡》免费放行。

第十六条  校外单位的大型客、货机动车辆,驾校培训车、出租车、幼儿园校外接送小孩的校车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不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特殊原因需进出校园,经保卫处同意方可放入并按临时车辆管理收取停车费。

第十七条  校园停车及收费具体工作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计时收费使用专用票据,由计划财务处提供票据,保卫处负责日常领取使用。月、季、年度收费由用户直接向计划财务处缴纳。

第四章 校园内车辆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校园内车辆违规主要指:

(一)车辆在校园内违规停放。

(二)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三)车辆在校园内争道抢行,乱鸣笛。

(四)个人车辆非工作需要在校园内过夜。

(五)车辆在校园内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听劝阻。

第二十条  校内车辆一年内在校园发生违规情况,将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一)校内车辆违规12次的,保卫处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告知提醒,通知所在单位。

(二)校内车辆超速50%及以上第1次或者违规35次的,保卫处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告知提醒,同时将车辆违规行为纳入车辆驾驶员所在单位年度安全责任考核。将车辆违规行为在校园网、保卫处网站或系统户外LED屏通报曝光。

(三)校内车辆超速50%及以上第2次或者违规67次的,在本条第二款违规处理结果基础上,将车辆信息录入校园车辆出入管理系统黑名单,解除车辆校园通行授权一个月。

(四)校内车辆超速50%及以上3次或者违规8次以上的,在本条第三款违规处理结果基础上,另外加收下一年度车辆“通行授权”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由于车辆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除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外,还将在校内予以通报,并纳入车辆驾驶员所在单位年度安全责任考核。

第二十二条 车辆在校园内违规造成所在单位年度安全责任考核被扣分的,应由所在单位对车辆驾驶员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外车辆在校园内第12次违规的,保卫处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告知、提醒。校外车辆在校园内超速50%及以上或者第3次违规的,将车辆信息录入校园车辆出入管理系统黑名单,禁止该车进入校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校内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主办单位须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凭《车辆出入免费卡》免费出入。

第二十五条 《车辆出入免费卡》由各单位到保卫处或党政办签字领取,每张只能使用1次。

第二十六条 校庆、迎新或毕业生离校等特殊时期的车辆管理根据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湖南城市学院校区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辆(含电动汽车)出入停放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211214

附件【湘城院发〔2021〕70号,湖南城市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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