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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规定
2026-07-13 14:53  

(2026年7月9日湖南城市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以湘城院发〔2026〕102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平安、美丽”的校园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益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坚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合力。

第三条 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并督查。学校保卫工作部协同综合治理办公室,做好校园环境综合治理日常巡查、秩序维护和处置协调工作。

第二章违章违法建筑管理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建设、违规搭建或者影响校园环境秩序的行为,应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

(一)校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能提供合法手续或者未经学校批准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修建砖砌围墙、铁栏杆围墙,利用公用围墙搭建棚屋、遮雨棚、简易房,擅自在围墙开口,占用公共空间、消防通道、绿化用地搭建棚亭、板房、车棚、杂物间,封闭阳台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

(三)影响校容校貌、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公共安全、邻里生活和校园整体环境的雨棚、阳棚、遮阳罩、围挡、护栏、地锁、私设车位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条处罚办法

(一)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清理或者恢复原状。

(二)限期内未自行整改的,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管理责任单位,由所在单位或者管理责任单位督促当事人整改。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处置;涉及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影响公共安全等情形的,按程序移交属地城市管理、住建、自然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处理。

(四)因拆除、清运、修复、恢复原状等产生的实际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依规承担;属于合同管理事项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教职工、学生违规的,视情节由所在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教育管理和处理。

(五)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支持并配合违规建设、违规搭建整治工作,发现相关问题可向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或保卫工作部反映,举报电话以学校公布的值班电话为准。(举报电话0737—6353133)

第三章非法摊点管理

第六条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学校批准,在校园内设置的经营摊点、流动摊点、临时摊点、商业推广点、外卖临时聚集点等,均属于违规经营摊点。

第七条 所有校区内禁止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流动叫卖、店外经营和未经批准开展商业推广活动。

第八条 违规经营摊点一律予以取缔。校本部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保卫工作部、后勤管理服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合执行;家属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协助和督查。涉及无证经营、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交通秩序等问题的,按规定移交属地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非法广告招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招牌、标识标牌应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规范设置。未经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各单位、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主要广场、道路两旁、楼宇外墙、围墙、绿化带、路灯杆、树木、护栏等区域擅自拉挂横幅,设置空气球条幅、气球门楼,张贴广告,摆放展板,竖立广告牌、指示牌、宣传牌。未经批准设置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立即拆除、清理;拒不清理的,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 书写、喷涂、张贴、刻画在各单位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公寓的墙壁上、围墙上、宣传栏上、电杆上、道路地面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的非法小广告,各单位按各自管辖区域安排人员负责涂抹、撕除、清洗。教职工住宅区、主要道路两旁和公共区域由物业服务单位或后勤管理服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涂抹、撕除、清洗。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督查。

第十一条 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对非法小广告和违规宣传行为进行巡查,发现违规发布者,责令其立即清除、恢复原状;属于校内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处理;属于校外人员的,由保卫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涉及违法信息、诈骗广告、非法培训、非法中介、非法招聘等内容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所需临时宣传广告、横幅、展板、指示牌等,应按规定报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规范设置。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拆除、清理并恢复现场环境。

第五章非法豢养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或者饲养、投喂、聚集动物影响校园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和师生正常学习生活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拒不处理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校园内犬只管理。严禁在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宿舍区、食堂、图书馆、运动场馆等公共区域违规养犬、遛犬。确因居住等特殊情况涉及养犬的,应符合属地养犬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束犬绳、佩戴犬牌、及时清理粪便、避让师生等安全和卫生措施。烈性犬、大型犬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动物不得进入校园公共区域。

第十五条 犬只或者其他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动物防疫、公共卫生等规定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义卖、募捐、社团招新、志愿服务宣传、创新创业展示等活动需在室外进行的,应先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按规定到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指定范围内开展。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的,按违规摊点或违规活动予以劝止、清理。

第十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要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绿地草坪和景观设施,禁止攀折、采摘、踩踏、损毁。若发现有意损毁者,由相应职能部门会同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责令当事人停止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承担赔偿或者修复责任,并视情节作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饭盒、烟头、包装物、饮料瓶、外卖垃圾等杂物。生活垃圾应按照垃圾分类要求投放到指定容器或者指定地点,建筑垃圾、实验废弃物、餐厨垃圾、废旧家具和大件垃圾等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规范清运,不得随意堆放、倾倒、抛撒。

第十九条 校园内严禁焚烧垃圾、落叶、枯枝、废纸、塑料、泡沫、橡胶、包装材料等产生烟尘、异味或者有毒有害气体的物品。确需处理枯枝落叶、绿化废弃物等,应由责任单位按环保和学校管理要求统一规范处置。

第二十条 校园内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易引发火灾和安全事故的物品。所有商业门店不得店外经营,不得销售烟花、爆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违禁管制等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会同保卫工作部、后勤管理服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责令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保卫人员、物业人员或者综合治理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扰乱校园管理秩序的,由学校予以批评教育、通报处理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湖南城市学院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规定(试行)》(湘城院发〔2014〕11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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