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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6-07-13 15:13  

(2026年7月9日湖南城市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以湘城院发〔2026〕103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员工和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火灾防范能力、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和自救互救逃生能力。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的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配合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安全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教学必须管安全”“管科研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学校党政一把手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除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学校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保卫工作部是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培训、隐患督办和应急处置协调等日常工作。重大消防安全事项按程序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校保卫工作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推动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实验室危化品、燃气、电气线路、动火作业等重点环节消防安全管理;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消防安全员等消防组织和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应急处置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消防安全新技术的应用推广;

(九)受理学校和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审批工作,督促其向政府消防机关进行申报,协助政府消防机关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和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指导各单位规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十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工作要求,及时报送消防安全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善后处置、责任认定和整改提升等工作;

(十三)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落实,明确消防管理责任人员和安全员,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严格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监督职责。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抓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日常巡查,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消防设施、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六)保证本单位管理使用区域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

(七)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工程和大型活动等,应按规定向学校相关部门报批报备,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八)按照规定程序和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及时报告、组织疏散、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现场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各二级学院、后勤管理部门和学生宿舍管理单位应当共同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各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与安全检查;

(二)学工部门应加强学生宿舍公共区域的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情应当立即报警、疏散学生、及时扑救。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要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报告厅、档案馆、配电房、消防控制室、危化品库房、地下空间、高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就业咨询、展览展示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必要时组织演练。活动举办前,应当检查确认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学校保卫工作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按规定报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和保卫工作部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六条 学校、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各单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对动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工作部申办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落实现场监护人,清理现场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采取防火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结束后,应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场。

第十八条房屋使用人或房屋使用单位是所使用校内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授权的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校内房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房屋使用人或房屋使用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巡查和整治。学校房屋出租、出借、承包经营、物业管理和外包服务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接受学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控制火势蔓延,并及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保卫工作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涉及人员伤亡、重大险情、重要舆情或可能扩大升级的,应当按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有关部门报告,做到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

第二十条 学校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主要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书、检查巡查记录、隐患整改台账、消防设施维护检测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动火审批资料、培训演练资料、火灾事故处置资料等。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隐患整改闭环管理机制。保卫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全校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开展日常自查、重点部位巡查和节假日前检查。

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和动火作业管理情况;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和管理情况;

(六)实验室、危化品库房、食堂、宿舍、施工现场、配电房、消防控制室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和消防档案建设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事项。

第二十三条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实行闭环销号管理。能够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按程序报告学校保卫工作部。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学校应当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复查验收。整改期间,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对存在重大风险且不能保证安全的场所、部位或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举办。

第二十五条对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学校保卫工作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定期通报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稳定、平安校园建设和综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对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造成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违规动火作业、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堵塞消防通道、破坏消防设施等行为,学校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造成火灾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款与国家新颁布或者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新颁布或者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各单位,包括学校机关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附属单位及其他校内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湖南城市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湘城院发〔2014〕11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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