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省消防救援局《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湘教通〔2026〕89号)要求,结合秋季学期开学在即,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和消防安全,现就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入校、停放和充电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得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进入校园。因身体原因确有需要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保卫工作部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骑行进入校园。备案车辆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于从事送外卖等业务。
二、在校教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入校,须各单位(学院)统计后统一报保卫工作部备案,凭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车辆通行证入校。通行证一车一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备案车辆仅局限本人上下班骑行,不得用于从事送外卖等业务。
三、凡进入校园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必须停放在学校划定的停车区域内,不得在校内乱停乱靠。严禁在校园道路、楼栋门口、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他非指定区域停放,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和车辆正常行驶。
四、校内不设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及蓄电池充电桩。禁止从学生宿舍、食堂、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值班室等场所私拉乱接电线“飞线充电”;禁止将蓄电池带入室内场所充电。
五、请校属各单位(学院)将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一名师生员工,做好宣传提醒和日常管理。严格审核师生备案申请,并加强对备案师生教育管理。发现车辆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要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
学校保卫工作部从开学第一天起,加强校门查验和校园巡查。凡发现在室内违规停放的,一律强制拖离并对当事人进行约谈警告;凡发现“飞线充电”或将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的,一经查实,对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并代管电动车或蓄电池一学期;对教职工予以通报,并计入所在单位(学院)校园综合管理年度考核。
特此通知!
校园综合管理办公室 保卫工作部 学生工作部(处)
2026年9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