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全体学生:
为落实教育部《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及学校电动车管理要求,进一步做好校内违规电动车清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期移出车辆
我校未设电动车充电桩,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内使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等车辆。根据2026年9月28日《关于清理校内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的通知》要求,校内学生电动车须于2026年10月7日24时前移出,不得再次违规带入。
二、加强排查清理
保卫工作部将加强校门查验、校园及夜间巡查,对违规骑行、停放、充电行为即查即处;逾期未移出的车辆统一清理、集中保管。
三、按程序领取车辆
电动车被代管的车主本人提交保证书,经所在二级学院副书记签字、学院盖章后,联系值班电话0737-6353133或前往保卫工作部201室领取,并在工作人员监督下将车辆运出校园。办理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8:00—11:30、14:00—19:00。
四、严肃处理违纪行为
严禁通过冒用身份、虚假申领、私下买卖、转借等非正规渠道获取、使用通行证,严禁伪造、变造及买卖、使用假通行证;严禁剪断锁链、撬锁、损坏保管设施、擅自取车或妨碍正常管理。对有上述行为的学生,查实后依据《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视情节轻重按程序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已发生的相关行为一并调查处理。
五、逐人传达落实
各学院立即组织辅导员将通知传达到每名学生,逐一督促相关学生领取、移出车辆并核实结果。对管理事项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或保卫工作部反映。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保卫工作部
2026年10月19日